情侣分手起诉返还红包被驳回 法院:微信红包属赠与、不返还
据相关媒体报道,四川绵阳50多岁的王某某和刘某,在他人介绍下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,但无奈仅4个月后,两人就分手了。 交往期间,王某某通过微信转款、发红包的方式,给刘某支付款项7次,合计3200余元,并给刘某买了价值8000元的首饰。 然而,这段感情并没持续多久,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3月分开。 分手后,王某某认为刘某是以耍朋友为名骗取钱财,于是向法院起诉,要求返还微信红包,以及购买首饰的8000元钱。 目前,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已对此案做出判决。 游仙法院认为,王某某、刘某恋爱期间存在共同居住、共同生活的事实,双方也存在一定的资金往来。对于王某某主张的给刘某微信转款及红包金额共计3000余元,其中金额最大的为1000元,最小的为52元,应属于满足日常生活开支的合理范围之内。 因此,王某某支付给刘某的3000余元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关系,王某某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。 至于购买金银首饰消费的8000元,由于金额较大,应视为具有婚前彩礼属性,且双方未登记结婚,故刘某对该笔金额应负返还义务。 综合庭审情况,可以确认刘某已向王某某支付1万元现金的事实成立,故对王某某再请求返还8000元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。 (编辑:北几岛) 【声明】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,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本站立场。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,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! |